記者日前從常熟法院獲悉,該院2015年新收危險駕駛案件515件,同比增加157件,增幅43.85%,酒后駕車、醉酒駕車現(xiàn)象依然嚴重。法官梳理發(fā)現(xiàn),在這些危險駕駛犯罪案件中,“酒文化”的影響、駕駛員心存僥幸等雖是原因,但公眾對危險駕駛罪的認識誤區(qū)也是誘因之一。
誤區(qū)一:未發(fā)生事故不構成危險駕駛罪。
許多人認為,喝酒開車只要不發(fā)生事故就不構成危險駕駛罪,這其實是一個認識誤區(qū)。依照法律規(guī)定,危險駕駛罪是行為犯,即只要實施了危險駕駛行為,不論是否發(fā)生事故,均構成犯罪。因此,只要飲酒后駕車,不論行駛距離長短,哪怕是車輛僅在道路上駕駛后即迅速停下,都會構成犯罪。
誤區(qū)二:酒量大不易達到醉酒標準。
有的人認為自己酒量大,多喝一些不會醉,既然沒有醉就不會構成危險駕駛罪。事實上,危險駕駛罪評判的依據是血液中的乙醇濃度,與酒量并無必然聯(lián)系,只要血液中乙醇濃度達到80mg/100ml即構成本罪。大量飲酒后,血液中的乙醇濃度會跟著上升,雖不排除有些人酒精耐受量大,血液中乙醇濃度達到80mg/100ml仍然感覺不到醉,但這不影響其構成危險駕駛罪。
誤區(qū)三:當天沒喝酒不會構成危險駕駛罪。
有些人認為,中午喝酒晚上開車或晚上喝酒第二天早上開車,被查獲不會觸犯危險駕駛罪。危險駕駛罪衡量的標準是血液中乙醇濃度而不是飲酒時間,“隔頓醉”、“隔夜醉”同樣構成犯罪。
誤區(qū)四:“飆車”不構成犯罪。
有些人認為,危險駕駛罪就是“醉駕”。而從刑法的規(guī)定來看,危險駕駛罪有四種表現(xiàn)形式,除了醉駕外,在道路上追逐競駛,即俗稱的飆車,若達到情節(jié)惡劣也構成危險駕駛罪。
以下幾種情況屬于典型的情節(jié)惡劣:
(1)無駕駛資格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;
(2)在道路上駕駛非法改裝的機動車追逐競駛的;
(3)以超過規(guī)定時速50%的速度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;
(4)因追逐駕駛受過行政處罰,又在道路上追逐競駛的;
(5)在車流量大、行人多的道路上追逐競駛的;
(6)其他追逐競駛情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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