"要命倒樁"引發(fā)法學爭議與反思
2009年7月29日來源:Gxqcw.com
7月19日傍晚,南京白馬公園旁一敞開式練習場上演慘劇:一學員在練倒車入庫時,油門當剎車踩,車子猛地向后倒,撞向幾米外的一張圓桌,坐在圓桌邊休息的另一位學員的家屬連同圓桌被頂翻在地,送醫(yī)院后搶救無效身亡。
據(jù)了解,事情發(fā)生后,交警趕到現(xiàn)場勘察處理,有消息稱,駕駛人和教練已被警方帶走接受調(diào)查。目前對此事件及其責任人的處理,將有序進入司法程序。
同時,在駕校學車的學員撞死了人,到底誰該承擔責任,成為大家關注的焦點。由于我國家法律目前對“學員倒樁”這一特定的項目未作出明確法律規(guī)定,我省法律界人士對此存在觀點分歧。
一種意見認為,教練可能要負全責。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知名律師認為,盡管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》并未對學員倒樁的具體情節(jié)作出法律規(guī)定,但可參照其第二十條規(guī)定:“在道路上學習駕駛,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、時間進行。學員在學習駕駛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,由教練員承擔責任!边@位律師認為,倒車與在道路上學車類似,教練員應當承擔全部責任,學員則可免責。
另一種意見則認為,教練、學員、駕?赡芏加胸熑。南京市工業(yè)大學法學院副院長、教授劉小冰認為,首先,南京白馬公園旁的這一敞開式練車場,能不能認為是“道路”還有待調(diào)查和確認,如果認定為駕校,就不能完全適用上述“第二十條”。此外,他認為不分具體情況,全部由教練員承擔責任,可能有失公允,責任應該一分為三:教練應付首要責任;學員是有行為能力的成年人,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,學員如有過錯可能也要承擔相應責任,無過錯不承擔;另一方面,如果證據(jù)證明駕校有明顯違規(guī)或疏于管理,駕校是否也該承擔疏于管理的責任?
無獨有偶。記者了解到,就在南京這一事件發(fā)生前一個月,千里之外的鄭州已經(jīng)對此新類型案件作出司法嘗試。鄭州市中原區(qū)人民法院6月19日判決一起學員在駕校倒車將一女學員當場撞死案,大豐交通汽車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教練員徐濤被中原區(qū)法院以犯交通肇事罪,判處有期徒刑2年。
據(jù)公訴機關陳述,2008年12月20日17時許,在大豐駕校學車的洪煜陽駕駛重型普通貨車在駕校院內(nèi)練習坡道起步項目,教練徐濤沒有隨車指導。17時24分,洪煜陽在由西向東倒車下坡的過程中,因車速過快,將站在圍墻邊的學員嚴婷夾擠在圍墻與車尾之間,嚴婷當場死亡。交警部門認定,教練徐濤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。
中原區(qū)人民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大豐駕校大院并非完全封閉狀態(tài),學員洪煜陽練車的道路系城市公共道路,雖然車輛不多,但屬于公共場所的范圍。法院認定徐濤的行為侵犯到了公共安全,構成交通肇事罪。
當然,南京這起案件與鄭州市這起案件并不完全一樣。對南京這起事件的司法認定以及后續(xù)程序也都還在進行中,我們只能等待其結果。但此事件中的鮮血一染紅土地,就已經(jīng)對司法如何完善帶來了現(xiàn)實追問,其對駕校和教員的警示意義也已凸顯——
如今,學駕駛已經(jīng)成為一個都市成年人的必修課,駕校培養(yǎng)駕駛者,實際承擔著攸關無數(shù)人性命的神圣職責——如何嚴格盡到應盡責任,不讓不合格的次品成為將來的“馬路殺手”、如何在教學中時刻高懸利劍,慎之又慎?其答案之優(yōu)劣,將直指安全與生命!耙箻丁笔录瑹o疑在這個盛夏給人們敲了一記沉重而帶血的警鐘:對于駕駛和駕駛教學,我們無論多么敬畏都不為過,因為敬畏它,就如同敬畏最寶貴的生命。